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高级法官、高级工程师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勇2009年6月29日
在高新技术产业区,我们都能够感受到,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外,有相当一部分新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这些纠纷不仅案件事实新,法律新。是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的。这些案件产生的原因,是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而产生的。如在互联网产业、网络产品,过去是工业产品。搜索引擎、恶意软件、网络服务、网络资源、网络广告、网络教育、网吧、网络链接、竞价排名、关键词销售、服务器托管、定制软件如spa、orical等,研制开发软件、电子商务、游戏产业、动漫产业、字库产业。
诉讼与仲裁专业性
1、法律层面的专业性
2、技术层面的专业性
3、证据证明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纠纷大致分为三大类:
1、侵权纠纷
2、权属纠纷
3、合同纠纷
组织证据围绕三个方面进行:
一、权利证据;
二、侵权证据;
三、损害赔偿证据。
在出具权利证明时,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以侵犯著作权、专利权为例。
权力证明;剧本、电视剧、计算机软件、专利权(权利状态、包括权属状态、使用状态、许可状态、许可方式)、商标权(权利状态、包括权属状态、使用状态、许可状态、许可方式
2、侵权证据:
谁实施的侵权行为,
对方侵权作品、产品。
相同作品之间的比较,文字作品之间的比较。剧本与剧本之间的比较,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之间的比较、目标代码之间的比较,电视剧与电视剧之间的比较,
不同作品之间的比较,源程序与目标代码之间的比较,剧本与电视剧之间的比较。改编作品之间的比较。
1、电子邮件的主体的特定性
2、电子邮件的内容的客观性
3、电子邮件的时间非任意性、局限性、连续性、事件的关联性。
4、回复邮件的针对性、对应性、延续性、互动性。
5、电子邮件过程公证,事先公证,而非事后公证
6、电子邮件抄送第三方的印证性
7、联系方式的约定性,
8、多种方式的印证性。
9、邮箱的特定性
关于电子证据:
电子公证的误区
1、电子邮件脱离了邮箱、
2、网上证据不是实时公证,先打印,后印证,再出公证书。
网络软件的特点:
网络软件纠纷的特点是:相对固定性、动态性、不具可比性、。
1、相对固定性:权利人一般通过公证机关以公证书的方式固定涉嫌侵权软件的,固定的内容是软件运行的结果,而非软件的源代码或目标代码;
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