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都远鸿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及各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正确评价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领导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审计管理,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 1) 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 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 以及在公司进行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的同时, 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行的审计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 集团公司总裁为考核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 指派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进行的审计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管领导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由集团公司总裁下达审计指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方可进行审计。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的原则。第八条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公司不得拒绝、阻碍。第九条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公司领导人员所在公司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公司领导人员。第十条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公司应提供下列资料: ( 1)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 2) 公司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 ( 3) 相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的报表、账册、凭证和文件资料; ( 4) 经营责任书和有关计划、预算、总结资料; ( 5) 财产物资盘点表; ( 6) 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 分清公司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公司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公司收益的分配; 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在审计的基础上, 查清公司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经营责任书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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