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利主义思想以及评价“功利主义”这个词有广义的理解与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讲,凡是追求利益的伦理学都可称之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所以,快乐主义、幸福主义都可以称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从狭义上看,功利主义特指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一种伦理学说。功利主义又译为“功用主义”、也为译作“乐利主义”(梁启超)、“效用主义”,这是为了回避“利”这一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具有的贬义或负面的道德价值。其实,在西方功利主义是赋予“利”以正面的道德价值。1、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严格意义上的功利主义产生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边沁和密尔。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功利这个概念,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而提出来。(一)快乐主义是功利主义的基础1、“趋乐避苦”是伦理学的人性基础。边沁认为,苦乐是道德上是非或善恶的评判标准,快乐就是善,痛苦就是恶。2、把快乐幸福的产生和痛苦的防止归结为功利,并对功利这个概念加以界定。他说:“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3、关于行为的道德评价第一,凡是快乐的量超过痛苦的量的行为就是善行,凡是痛苦的量超过快乐的量的行为就是恶行。第二,如果一种行为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大于另一行为快乐超过痛苦的余额,它就比另一行为更善。第三,在一切可能的行为中,包含的快乐超过痛苦的盈余最大的那种行为,就是最大的善。(二)功利主义的原则:边沁的定义最大幸福原则: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原则。幸福主义伦理学是使每个人谋取自身幸福的学说。功利主义是为了追求大多数人或全体人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社会是一个虚构的团体,其基础就在于个人,所以最大数人的幸福就在于最大多数个人的幸福。(三)功利的具体计算边沁主张直接运用功利主义的原则来指导和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善恶。具体说就是:行为引起的快乐减去其带来的痛苦的余额为正时就是善;为负时,行为的性质就是恶。快乐量的计算1、快乐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区别。影响快乐量的因素:第一,快乐的强度;第二,快乐的持续性;第三,快乐的确定性;第四,快乐的影响力。2、最大的快乐或最大幸福的特征:第一、“增殖性”;第二、纯粹性;第三、广延性。(四)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边沁研究了一个行为的形成本身应具有的六大要素,它们分别是:所采取的行动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随的行为的意图;可能与之相伴随的知觉、不觉或错觉;引起该行动的一项或多项动机;它所表明的一般意向。边沁对“意向”与动机作出区分意向是人们行动所欲达到的目的,而动机则是一种未确定的心理状态。意向完全以客观效果作为行为好坏的标准,而动机则与道德价值无关。人的行为动机一般来说是趋乐避苦,这是人的本性所引发人的行为;但一个行为的好坏,则要看其意向,即他所要达到的目的,意向不可能看见,因而它只能由行为结果来判定。(五)道德制裁理论边沁认为,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和“法律”。但他又认为,理性只是一般地作为行为的指导,而法律不仅使一般道德规则固定化,同时还可以通过它来实施某种惩罚或制裁,以维护道德与法律的权威性。边沁提出制裁的度的问题,他认为惩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消除犯罪,因此惩罚所带来的痛苦应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2、密尔的功利主义学说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又译作穆勒,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主要代表作有《逻辑学体系》、《论自由》(严复:《群己权界论》)密尔对功利主义的修正和改进1、对功利主义的理解,由一种积极的理解转向某种消极的理解。2、对边沁的“快乐”概念作了区分。3、由边沁的行为功利主义开始转向规则的功利主义。4、提出关于规范伦理与德性伦理之间的关系问题。(一)对“快乐”和“功用”的理解1、功利主义原则主要是对痛苦的免除。人们一般认为功利主义就是对快乐的无限追求。密尔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一种积极的理解,应该对功利主义作消极的理解。功利主义不仅仅表现为对快乐的追求,而且还表现为对痛苦的免除,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对痛苦的免除。第一,功利主义原则主要是避免痛苦;第二,快乐是一种偶得的东西;第三,烈士牺牲自己的幸福也是在追求幸福第四,超然也是一种福第五,消极意义上的功利主义要求不高对人们来说,最可羡慕的生活应当是一种具有中等分量的道德和理智的资格的生活。2、对快乐的区分快乐分为感官的快乐和理智或精神的快乐。精神的快乐包括情感的快乐、想像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精神的快乐要高于肉体的快乐或感官的快乐,因为这种快乐更永久、更稳定、更惬意、更高贵。3、精神快乐高于肉体快乐凡是经验过这两种快乐的人都会知道,精神的快乐胜过肉体的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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