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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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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第三条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注: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第五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六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第七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第八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第九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第十条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第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秘书长、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注:异地商会的副会长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没有常务理事会的,可以参照理事会人数。)第十三条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第十四条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六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注: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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