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3、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4、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亚娟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亚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亚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男,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卫当时21周岁,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卫能否主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2001年10月志刚的儿子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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