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武装工作保密制度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段武装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所有武装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四条段武装部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第五条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在段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武装部负责。第七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四)、负责审定我段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路局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我段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二)、武装部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武装部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第十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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