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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高速数据交换服务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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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最新高速数据交换服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高速数据交换服务协议高速数据交换服务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一章服务范围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讯框传送业务。第二条乙方申请讯框传送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依本协议条款办理第三条本规章所称之(讯框传送业务),系指甲方所提供高速数据交换网络,供乙方以快速分封方式做数据通信、视讯会议及多媒体等信息应用之业务。第四条本业务系利用数据电路连接网络,提供讯框传送方式之固定通信(pvc服务。第五条每一固定通信可依乙方两端之实际需求设定发信及收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第六条每一固定通信之约定信息速率(CIR)最小为每秒16K,最大不得超过通信端口之速率,以每秒16K为增加之累计单位。每一通信埠之发信或收信约定信息速率总和不得大于通信端口速率之二倍。第七条每一路固定通信每秒传送信息量不超过约定信息速率且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送收信息量总和不大于其通信端口速率时,信息均可传送至收信端,如每秒传送信息量超过约定信息速率或收信端同一时间每秒收信信息量总和大于通信端口速率时,则部分信息将因溢流而无法传送至收信端,乙方须重送该无法传送完成之信息。第八条本业务通信端口之速率分为每秒64K、128K、192K、256K、384K、512K、768K、T1及E1。第二章申请程序第九条乙方租用本业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手第十条乙方租用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至少为二个月,未满二个月者,以二个月计。第十一条申请填表人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载之相关数据及所检附或出示之文件、数据或证明等之真实性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装设于乙方端之数据通信设备,其装设位置得由乙方指定,但甲方认为指定之位置或环境易致设备障碍或未具备接地电阻一百奥姆以下接地线者,得请乙方另行指定适宜位置或改善指定处所之环境条件后方予接装使用。第十三条乙方申请租用本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甲方申请:一、讯框传送业务申请书。二、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三、 乙方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四、 自然人应检附其国民身分证复印件;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商号应检附其营业证照或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证照及代表人之国民身分证等之复印件。但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第三章异动程序第十四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应依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乙方申请办理移机、更名、变更通信端口速率、变更通信对象、变更约定信息速率、变更设备、无线暂拆及终止租用等异动事项时,应填具(讯框传送业务异动申请书),加盖印章,并依下列约定向甲方申请:一、移机(一)移设之新址以在同一市内电话营业区域内为限。(二)经甲方确认可以移机者,应将预定施工日期告知乙方。乙方得要求于预定日期起二个月内配合施工。(三)乙方于预定施工日期前迁离原址者,应于迁移日十日前通知甲方将数据通信设备拆回。(四)乙方申请迁移之新址缺乏机线设备时,致无法移设者,得申请暂拆。二、更名:乙方更改其名称或其代表人,或使用单位异动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三、变更通信对象或变更约定信息速率每一固定通信两端之乙方可分别向甲方申请,并检附(讯框传送业务固定通信需求表)。四、 变更设备:乙方应检附(客户端设备(CPE接口性能调查表)。五、 终止租用:乙方申请终止租用时,应于预定拆机日十日前申请,以便按时拆除机线设备。第四章服务费用第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收之费用如下:一、接线费及移设费:租用本业务,应缴付接线费;申请移设者,应缴付移设费。装设或移设地点在甲方于当地之市内电话基本营业区以外者,其区外部分应比照市内电话之规定另加收工料费。二、客户端设备保证金:租用本客户端设备者,应预缴保证金。三、更名费:乙方申请更名应缴纳更名费,按甲方所分配之每一个FR讯框传送号码每次计数。四、 系统设定费:固定通信及约定信息速率之建文件及变更均应缴付系统设定费,按每一通信埠每次设定计收。五、 月租费:乙方租用本业务,每月应缴费用如下:(一) 乙方终端设备(讯框传送接取设备或路由器)月租费 ;(二) 通信埠月租费 ;(三)约定信息速率月租费 。第十七条甲方各营业项目之资费由甲方拟定,并呈请电信总局备查。前项详细收费标准,应依电信相关法规规定,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以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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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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