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镇奖学助学方案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为进一步促进争先创优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使我镇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奖学方面为鼓励我镇学生勤学上进,争先创优,营造浓厚的读书成才氛围,对符合条件的本镇户籍优秀学生实施奖励。(一)(中考)成绩优秀被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石排中学户籍毕业生。。(二),当年参加升高中考试取得如下成绩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学生一次性奖励:考上重点普通高中学校东莞中学、东莞一中、高级中学、实验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东莞外国语学校、东华高级中学公办班、光明中学公办班的正取招生分数线且被录取的(含分配名额),每生奖励1000元。备注:另外向石排中学的学业优秀生颁发乐域公司的“乐域奖学金”和盈茂公司的“盈茂奖学金”,有关奖励项目和标准按石排中学与乐域公司和盈茂公司制定的方案执行,所需经费由乐域公司和盈茂公司分别提供的经费解决。,按以下标准给予学生一次性奖励:(1)考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每生奖励5万元;被国内其它重点本科院校录取的,每生奖励6000元(不含入读港澳台地区院校和海外留学的学生)。(2)被国内一般本科院校录取的,每生奖励3000元(不含入读港澳台地区院校和海外留学的学生)。初中升学优秀奖和高中升学优秀奖以市教育局公布的录取名单信息、考生个人录取通知书及注册缴费发票(或在读证明)等方面情况的综合审核结果为准。如涉及非本方案项目和标准的奖励情况,需报镇委、镇政府批准。二、助学方面为减轻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防止因贫辍学,激励学生立志成才,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学龄前儿童和学生实施市级救助补助政策。同等情况下,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一)范围和对象属于低保家庭(高中和大学阶段在市补助政策中含低保边缘家庭)、残疾家庭、孤儿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情形的石排镇户籍学龄前儿童和在读学生(不含在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就读的学生),以及符合《东莞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方案》资助条件的对象。(二)、财政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粤教基函〔2012〕63号)和东莞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东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东教学〔2012〕3号)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学龄前儿童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1)对低保家庭学龄前儿童的补助标准:按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中的分类施保的规定,给予低保对象的学龄前儿童(即未满7周岁且未就读小学的儿童),每人每月按低保标准的100%增发救助金。(2)对学龄前残疾儿童的补助标准:对在公办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康复教育的困难残疾儿童,免收保教费;困难残疾儿童在康复教育期间,经市残联批准,每月可获得500元的生活费补助。、初中、中职补助金和救助金落实国家九年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免除户籍学生学杂费和教材费,具体由市财政和镇财政按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发放小学、初中、中职补助金和救助金。(1)发放救助金。低保家庭在读小学生每人每年900元,低保家庭在读初中生、中职生每人每年1800元。(2)发放住宿补助金。低保家庭在读初中生、中职生每人每年600元。(1)发放救助金。低保家庭在读高中生每人每年4200元;低保边缘家庭在读高中生(含中职生)每人每年1500元。(2)发放住宿补助金。低保家庭在读高中生每人每年600元。(1)发放救助金。低保家庭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年6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年3500元。(2)发放住宿补助金。低保家庭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如有市级以上其他教育补助政策的,另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属于非低保或非低保边缘户的困难家庭,如在子女读书方面出现经济困难的,经核实和批准后,再按标准给予补助。在实施市级救助补助政策后,受助对象的其他费用(如生活费、交通费、代收费等项目费用)不纳入本方案规定的补助范围,由学生家庭自理。《关于印发<2016年东莞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方案>的通知》(东教基金函〔2016〕1号)的精神,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申请东莞市教育基金会资助困难家庭子女读书资助金:(1)资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等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职)和大学(含高职、本科)在校(园)学生。具体的资助受理对象范围: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10元(含710元)、且因各种原因未能纳入我市低保边缘或低保范围的,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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