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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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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环罚决字[2018]149号南通博睿诺卫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DEDDXU法人代表:潘明俊住所: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防路12号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8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擅自在开发区海防路12号从事家具项目的生产加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海安市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8月28日调查潘明俊《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我局于2018年9月1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未申请听证,也未作出陈述。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11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海环罚告字〔2018〕150号)及海安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家具项目的建设,罚款人民币肆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合计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到指定的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海安市农村信用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帐户:海安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名称:海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收单位代码:011012001收入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收入项目执行码:210439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海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11月6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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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