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高层建筑的不断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能较好地解决高层建筑空间利用的法律制度不断受到人们的关注。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物权法中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门作出了规定,通过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共同构成了复合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过从物权法三元论角度分析,能更清楚地揭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
论文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物权法三元论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近年来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物权法》颁布和实施了一段时间以来,成为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体的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建设有着深刻和长远的重要意义。《物权法》中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人们的权利本位意识有着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公民私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中国的《物权法》中对建筑物进行了三方面所有权的划分,即专有构成所占有的专有权、共有构成所占有的共有权,以及在建立在这些基本权利之上的成员的权利。目前,在城市,人们主要是居住在以高层商品房为主的商业住宅小区。对专有部分的定位主要就是指商品房纵横向切割成的一个个单元格所包含一个个专属享有的住宅空间,而对诸如楼道绿地等部分则是作为公共部分处理之,至于成员权这一新概念如何理解和使用等问题。虽然我国《物权法》做了专门的各项规定,但具体司法实践中运用还需要更多理论上和立法上的指导。在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中,认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上的权利意识淡薄问题,因此如何做好保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物业业主行使好《物权法》给予的权利尤其是其中的成员权。这一新概念的权利也需要理论研究的更加深入的课题。成员权这一对传统的以私权利为基础的中国民法理论的突破性概念的权利,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及支持。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被作为我国划分建筑物所有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也具有相当明显的外在表现,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对专有权的划分。所谓的专有部分,通常是指在整个建筑物中,较为独立的构成部分,并且是以客体的形式体现出来,用以划分所有权的对象。在建筑物中,业主对这些客体所具备的独立拥有权即专有权。对于享有专有权的业主来说,有权利对其专有的事物行使完整的相关性权利,同时还拥有出租、出售等相关权利。
其次,对共有权的划分。所谓的共有部分,是指在整个建筑物中,所有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同于专有权的部分。对于所有业主来说,对此部分共同享有所有权。通过协商,业主能够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使用。《物权法》中规定,在建筑物当中,公用的楼梯、电梯、外墙、供电线路等设施可以作为共有部分,因为这些设施直接关乎各业主的利益,业主因此享有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除此之外,对成员权的划分。《物权法》中对业主享有的此项权利也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通过业主大会,业主能够行使自身的民主权利,共同推选出委员会,及其组织和管理的形式。
同传统的民法理论相比较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三元论作为理论基础,并充分将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进行了融合,形成了一种复合性权利,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同以往的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的差别,同时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较之更加进步之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仅吸收了财产所有权的优势,同时也具备了其自身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性特点
三元论在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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