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有关定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涉密印制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法定资格。【适用范围】涉密印制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密业务服务要求】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印制资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涉密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承接涉密印制业务。【管理原则】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主管部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或者组织专门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工作机构】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保密资质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专家库建设】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工作经费】实施涉密印制资质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等级与条件【资质等级】涉密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印制业务。【业务种类】涉密印制资质包括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印制业务。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印制业务。【基本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从事印制业务三年以上,甲级资质申请单位还应当具备相应乙级资质三年以上;(二)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具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专业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保密条件】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二)保密制度完善;(三)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资本结构条件一】申请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资质的单位不得有境外投资。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资本结构条件二】申请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资质的单位不得由境外控股。【具体条件】申请单位申请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印制资质,应当符合涉密印制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审查细则】涉密印制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资质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四)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印制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六)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七)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八)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九)近三年印制业务合同清单;(十)涉密印制业务设备、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十一)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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