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考评说明 1. 本评分细则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企业)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 2010)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冶金等工贸企业已有专业评定标准的,优先适用专业评定标准。 2. 本标准共有 13项一级要素、 42项二级要素及 194 条企业达标标准。 3. 在评分细则中的自评/ 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分细则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4. 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 在考评方式中加粗的内容), 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5. 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0 分, 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 = 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 1000 -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 × 100 。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6. 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须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等要求,取最低的等级来确定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2—评定等级标准化得分安全绩效一级≥ 90 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 90% 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先企业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二级≥ 75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 80% 以上无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企业死亡人员未超过 1 人。三级≥ 60 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 2 人。 7.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安监总管四〔 2011 〕 84 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3—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表自评/ 评审单位: 自评/ 评审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自评/ 评审组组长: 自评/ 评审组主要成员: 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基本规范要求企业达标标准标准分值评分方式自评/ 评审描述实际得分一、目标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 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4 无该项制度的, 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 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 2 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 2 分。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6 无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不得分;未以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目标内容不完善( 如目标中只有伤亡指标的)的,扣3分; 目标不合理或不明确,每处扣 1 分。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 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4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 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扣2分; 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目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 2 分。按照制度规定, 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 不得分; 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2分; 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 1 分。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 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 ,不得分;未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 不得分; 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扣 2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 1 分。小计 20 得分小计— 4—一级要素二级要素基本规范要求企业达标标准标准分值评分方式自评/ 评审描述实际得分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组织机构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 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 不得分; 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 1 分。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 未设置或配备的, 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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