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学位论文为加强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学生学术行为,保证学生学位(毕业)论文质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位(毕业)论文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攻读我校学位的研究生、本科生等撰写的以我校为著作权人单位的学位(毕业)论文。本办法专门针对学位(毕业)论文中的抄袭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另见文件。 第二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定义本办法定义学位(毕业)论文的抄袭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在本质后在本人学位(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第三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可认定为抄袭:1、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容除外)。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容除外)。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6、其它由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为抄袭行为的。第四条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具有第三条所列除1、2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5、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三条所规定限度的;6、其它经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第五条抄袭程度的认定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30%以(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3、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超过50%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4、难以通过以上条件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城市学院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第六条学位(毕业)论文抄袭问题的处理机构与程序1、学位(毕业)论文的审查各学部(中心)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学位(毕业)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规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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