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越野的比赛——犯规与处罚[日期: 2007-05-16] 来源:转载作者:未知[字体: 大中小] 犯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为犯规,应取消比赛资格: (包括犯有同一性质的其他任何不良言行)者; 、点签和其他比赛设施者; ; ,而又伪造点签图案者。违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例,应给予警告。裁判人员将根据违例的性质和程度, 采取从降低成绩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提前)取图和抢先出发者; ,如指路、寻找点标、使用点签者; ,如指路、寻找点标、使用点签者; ,故意在比赛中与对手同路或跟进者; ; ; 。成绩无效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比赛成绩将被判为无效: ; ,即检查卡片上点签图案不全者; ,确实无法辨认者; ; (指终点关闭)前不交回检查卡片者; (检查点一般也在同一时间撤收)而尚未返回会场者。如确系迷失方向,应向附近任意一条大路或原检查点位置靠拢,等候工作人员的处置; 。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肇事人承担。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仲裁方法参考在定向越野比赛中,某些特殊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例如: ——检查点被无关人员拿走或遭自然破坏; ——检查点的位置与图上的位置不符; ——比赛中出现个人或团体的成绩完全相等。对于这类问题,通常应在比赛前的准备阶段由筹备组长领导各委员仔细地研究、确定处置办法,形成文字,由技术委员在制定《比赛规程》时列入。如果这些问题是出现在比赛的过程中,则应由裁判长决定处置办法(参见裁判长职责) 。当某个领导小组成员对裁判长的决定有异议时,应经比赛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召集全体成员,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另行选择处置办法,但必须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对于在比赛后提交到领导小组的诉讼,原则上也应按此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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