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同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中国出口的资本商品、专有技术和有关劳务的贸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应“买方”的要求,中国银行 分行同意提供贷款,为上述合同的执行向买方融通部分资金。为此,以买方(以下简称“借款人”)为一方,以中国银行 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一条定义一、“贷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贷款金额和责任。二、“提款”: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凭借款人通过其指定银行发来的提款电报,通知提款用以向卖方支付贷款的金额。三、“承担期”:自本合同签字日起,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贷款使用截止日为止的期间。四、“计息期”:,即自贷款帐户的一次被借记之日起,每六个月的期间为一个计算期;;,即为该月之最后营业日;,即顺延至继后的营业日;,即倒溯至前一个营业日。五、“付息日”:每个计息期的末日为借款人付息之日,按实有天数支付的该期利息。六、“还款日”:自承担期终止日起,三个月以后的第一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 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分期还款之日。七、 “美元”u?s?Y:可以自由划拨和自由兑换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偿货币。八、 “营业日”:北京、伦敦、纽约三地银行营业之日,同时又是后两地的美元拆放市场营业之日。九、“年基数”:利息计算以360天为年基数。十、“月”:日历月。十一、“日”:日历日。十二、“伦敦银行同业间贷款利率”libor:当付息日前的第二个营业日,伦敦时间上午十一时,由指定的参考银行报出的伦敦欧洲货币市场上的商业银行之间六个月期美元贷款利率,经由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于同日以电传分别通知贷款人和借款人。第二条贸易合同借款人在此确认:已于 年 月 日在(某某地方)与卖方订下列合同。合同号码: 金额: (美元)其中由中国制造的部分,占合同总金额的 %,即 (美元)商品名称: 定金加现付的百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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