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合同的主体(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六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九条、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 (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质量条款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 (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 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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