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可诉性实务研究.doc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可诉性实务研究行政强制拆迁决定的可诉性实务研究发布日期:2010-10-14作者:李建涛律师摘要:在上海的审判实践屮,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木文基于这一•法律实践,从强制拆迁决定的法律渊源、强拆决定的性质等方血进行考证,认为行政强制决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理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I韦I,以期解决当下强制拆迁决定引來的诸多问题。关键词: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强拆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绪论依照我国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拆迁许可证在合法梯度内被有权机关颁发,必然会有拆迁范围内的房屛拆迁。房屋拆迁将直接导致标的房屋的灭失和房屋上物权权利的消灭。目前,房屋拆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者虽未成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承租人自愿搬出拆迁房屋,拆迁人对拆迁房屋在空房状态下予以拆除;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屮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以市、县人民政府或考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强制拆迁也就构成了房屋拆迁的另一种方式。就其性质而言,以市、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拆迁(行政强拆),是市、县人民政府基于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对房屋上的物权权利的强行变动。以人民法院为主体的强制拆迁(司法强拆),是人民法院基于司法权的行使对房屋上的物权权利的强行变动。那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的强制拆迁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被拆迁人认为强制拆迁决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否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日前在上海的审判实践屮,强制拆迁的决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这-点在理论和实务上均存在较人的争议。笔者拟从强制拆迁决定的现有法律规范,强制拆迁的性质,行政强制拆迁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拆迁决定的可诉性等几部分阐明强制拆迁决定的可诉性。一、强制拆迁决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拆迁的授权主要有:(1)宪法:《屮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地方政府有权代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司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权限。第—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齐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这一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经济、教育、城乡建设等事业的行政管理权。(2) 法律:《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3) 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考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屮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4) 部门规章:建设部2005年200号文件《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屮,第十讥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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