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异议和申诉程序*内容概况异议限制或撤销申诉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受理和形式审查EPO检索、检索报告和专利性的初步意见公布申请和检索报告申请文件和法律状态在线查询公布内容授予欧洲专利专利文件公布在各指定国确认驳回或撤回申请实质审查欧洲专利授权程序概述(I)申请人EPO限制或撤销程序实质审查授予欧洲专利驳回申请异议程序申诉程序欧洲专利授权程序概述(II)允许披露未向审查部门提供的信息口头披露在先使用所有权披露,如实际占有情况允许公众质疑审查部门关于专利性的评价(例如2000年绿色和平组织对“爱丁堡专利”提出异议)为什么提出异议?异议程序的对抗性:专利所有人和异议提出人之间的博弈异议处进行仲裁并做出最后决定异议程序如何进行?异议提出人专利所有人异议程序:异议请求应当在专利授权公布日起9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除专利所有人以外,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审查指南9/93)异议是一个独立审查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相关异议请求(细则第55条)异议请求应当包括:异议提出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专利号、发明名称及被异议的专利所有人专利异议的程度异议理由表明事实,证据和争辩意见如有代理人,写明姓名、地址异议理由(欧洲专利公约第100条)申请的主题不能授予专利(欧洲专利公约第52-57条)发明公开不充分申请主题的范围超过原始提出时的范围缺乏单一性或撰写不清楚不构成异议异议处(欧洲专利公约第19条)首席成员完成审查第二成员口审程序中进行笔录主席全权负责(具有法律资格的成员)法律问题及记录异议处仅一名成员参与过审查程序(不得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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