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on earthquake resistance and hazardous prevention GB 50413-200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2007年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628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3-2007 ,自 200 7 年 11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 (1) 、、. 6、、、、 (1、2、 3)、、、7. 、、、(款)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7 年4月 13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2 ~ 2003 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 建标[2003]102 号) 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 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吸收了当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 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 9章1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 5 .基础设施; 6 .城区建筑; 7 .地震次生灾害防御; 8 .避震疏散; 9 .信息管理系统。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 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 认真总结经验, 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 100 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管理组( 邮编: 100022 , E-mail : ******@gmail . 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 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参编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同济大学云南大学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周锡元(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马东辉冯启民叶燎原朱思诚毕兴锁李杰李洪泉苏幼坡苏经宇赵振东贾抒曾德民蒋溥 1总则 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 0. 05g( 地震基本烈度为 6 度及以上) 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 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 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 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 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 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 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 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 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 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 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 1 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 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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