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局自行采购办法.doc**省****监督管理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自行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省局机关各处室(含机关服务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自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以及厉行节约等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为确保完成上述目标,省局将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和省局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共同组成,由规划财务处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根据《**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我局自行采购实施范围: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自行采购方式实施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省每年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调整而同步调整实施范围。第五条明确自行采购工作职责。(一) 采购项目实施处室承担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出年度自行釆购预算建议;编制自行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牵头组织评审;成交结果确认;签订合同;办理验收、支付手续;档案管理等。(二) 规划财务部门承担指导监督责任。制定完善自行采购工作制度;审核处室年度自行采购预算;审核处室自行采购方案;监督现场评审;监督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情况;办理资金支付等。(三) 机关纪检部门承担再监督责任。对采购业务处室自行采购行为的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采购流程第六条自行采购范围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万元(含)以上,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按以下流程实施采购。(一)提出采购预算需求结合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实施处室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采购预算需求报送规划财务处审核统筹。采购货物、工程,还需先报省局机关服务中心审核资产配置标准。(二) 编制米购方案1•自行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项目实施处室需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概况;项目预算、资金来源;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服务标准等核心需求;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拟实施方式、实施时间等。采购方案报送规划财务处初审后,采购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同意;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和6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以会议纪要为准)。采购方案经局分管领导签批或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采购项目实施处室根据采购方案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表述采购需求,避免出现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4•获批后的采购方案报驻局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财务处备案。(三) 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采购项目实施处室应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采购公告,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采购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领取采购文件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公告原则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和参加现场评审的时间、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四)组织评审1•采购项目实施处室发放采购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取供应商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若采购文件确有变更,应当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将变更内容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送达。2•组织现场评审。由采购项目实施处室牵头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4名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1名共同组成,评审专家应优先从省局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组织现场评审。机关纪检、规划财务处组成现场评审监督小组,参与现场评审的监督工作,机关纪检负责纪律监督,规划财务部门负责流程合规性监督,但均不参与现场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表明排列顺序。采购项目实施处室根据评审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确定成交供应商。(五) 采购结果备案采购项目实施处室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报驻局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财务处备案。同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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