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企业清理中的职工安置王新宽主要议题•一、职工安置的适用条件•二、职工安置对象的范围•三、职工安置的法律依据•四、职工安置的一般程序•五、职工安置的财税处理•六、职工安置的政策背景一、职工安置的适用条件•(一)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1、转让全资或控股企业股权一般需要职工安置方案•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一、职工安置的适用条件•(一)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1、转让全资或控股企业股权一般需要职工安置方案•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文)规定,“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在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我们认为,在股东较少的情况下,财政部3号令中“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主要是指失去绝对控股地位;在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财政部3号令中“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指失去相对控股地位。各地方有具体规定的要从照各地方的规定。一、职工安置的适用条件•(一)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1、转让全资或控股企业股权一般需要职工安置方案私营企业C国有企业集团B10名自然人25%45%共持有30%国有企业A•①某国有企业集团B把45%股权全部转让;(必须)•②某国有企业集团B转让5%的股权;(通常不需要)•③某国有企业集团B转让15%的股权,私营企业C 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一定需要)•④某国有企业集团B转让15%的股权,私营企业C 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该)一、职工安置的适用条件•(一)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2、转让参股企业股权有时需要职工安置方案•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由上述规定可知,转让标的企业如果涉及职工安置的,需要提供职工安置方案;如果不涉及的职工安置的,只需要在转让合同和转让方案中标明不涉及职工安置。那么,什么情况下涉及职工安置呢?一、职工安置的适用条件•(一)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2、转让参股企业股权有时需要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C国有企业B私营企业D30%40%20%国有企业A•①国有企业C在国有企业A中委任了若干个管理人员;(应该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安置);•②国有企业A放弃优先购买权,私营企业D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应该提供员工安置方案)一、职工安置的适用条件•(一)股权转让中的职工安置•2、转让参股企业股权有时需要职工安置方案•【参考资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要求,“对产权转让企业,特别是产权转让后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律师应督促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要求企业协助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要求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一、职工安置的适用条件•(二)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1、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1月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12月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上述规定意味着,国有企业改制前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一、职工安置的适用条件•(二)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2、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也需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外汇管理局2003年1月发布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改组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的,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应当制定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规定意味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也必须制定职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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