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
——对一篇重要文章中某些观点的商榷
关键词: 检察制度/学术争鸣/警惕右/防止“左”
内容提要: 对学术讨论中的不同观点不应该乱扣帽子,更不能把它升格为政治问题,这超越了学术争鸣的界限。学术讨论和理论争鸣的前提是论战的双方地位平等。要使自己的观点被读者接受,关键是要充分说理,以理服人,而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学者们对检察制度提出某些质疑,并不是空穴来风或毫无事实根据的“恶毒攻击”,更不是与“西方敌对势力”串通的阴谋。学者们提出质疑和建议的目的是为了“补台”而不是“拆台”。
《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发表《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出语不凡,洋洋洒洒近4万字,在一些问题上很有独到见解,读后给人以启迪。但是,对该文的某些观点和提法,尤其是把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说成“别有用心”,由此引起法学界许多学者的惊诧和议论,笔者也不敢苟同。鉴于这里涉及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故不揣冒昧撰写此文,与该文商榷。
一、三点声明
在进入正题之前,首先声明三点:
第一,本文的标题并非笔者的首创,而是借用了该文第六部分的标题。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可惜该文未能正面回答,而是对质疑者扣了一大堆帽子,难以令人信服,故就其评论与之商榷。
第二,本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特别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些年在反贪和司法改革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给予高度评价。在2007年3月召开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讨会”上,本人就一场专题讨论作点评时,特别称赞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录音录像的做法,肯定它对保证合法取证,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宝贵经验。因此,本文决不是否定检察机关或与其“过不去”。
第三,本人对该文作者怀有崇敬之情。由我主编的《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第二卷在最醒目位置刊登了他在2005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天津会议)的讲话,表明对那次讲话高度认同。本文只就一篇文章中的某些提法和评论进行友好的商榷,作为“百家争鸣”中的一家之言,并无敌意。
通常撰写论文不必在开头写一段声明,但本文较为特殊。为了避免误解,有必要作此声明,然后再进入正题。
二、立论偏颇,难以服众该文
开篇第一段话的全文如下:
“近几年来,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等问题提出质疑的声音时有所闻。它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的呼声和党中央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精神形成强烈反差,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作出理性回应。”[1]
文章可谓先声夺人。开篇就将对检察制度“提出质疑的声音”说成是背离民众的呼声和党中央的精神,这就把学术上的不同观点升格为政治问题。以这样的立论开篇,很难看作是郑重的、实事求是的学术讨论。
众所周知,“百家争鸣”是党和国家既定的方针。既然是“百家争鸣”,就不是只有正确与错误两家,况且究竟谁正确谁错误,并不是只由争论的一方就可以作出结论,真理只有在争鸣与探讨中才能愈辩愈明。学术讨论和理论争鸣的前提,是论战的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有权充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对不同的观点进行反驳,但对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必须给予起码的尊重———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位作者,无论他的地位多高,权力多大,他所提出的观点和主张也只是一家之言。他讲的究竟对不对,究竟是不是真理,还有待历史的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不是以某一部门的官员所说的话为标准,更不是谁的官大谁说的话就是真理。要使自己的观点被读者接受,关键是要充分说理,以理服人,而不能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该文的作者自诩为党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而将持不同观点的众多学者都推到党和人民的对立面,把他们视为政治上的异己势力,名曰“理性的回应”,实则搞成了政治讨伐。这种论断既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更难获得读者的认同。
正是基于这种偏颇的立论,文章在第六部分说了一连串的重话,完全变成了不讲道理的戴帽子和打棍子,实难服众。
三、“别有用心”论越出了学术争鸣的界限
该文第六部分的标题是“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作者自问自答,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思想方法片面。(二)研究方法脱离中国实际。(三)动机的目不端正。
文章对“不端正的动机目”列举了几种情况。为了不致曲解作者的原意,兹将这一大段的全文抄录如下:
(1)本位主义思想作祟。少数人总想使自己的权力成为“绝对权力”,只想握有权柄而不愿接受监督,因而千方百计地找理由反对和排斥检察机关的监督。而反对和抵制的最好的办法就是“釜底抽薪”,即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检察职权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进而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和检察职权,从而达到随心所欲行使权力而无人监督的目的。
(2)畸形的出名观。理论研究贵在创新。但少数人将理论创新理解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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