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试行) 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防灾减灾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刘俭、罗翔、郭大忠目录 1. 总则 12. 防地质灾害 33. 消防 104. 防洪治涝 、嘉陵江防洪水位 、治涝和供水工程防洪标准 175. 抗震防灾 186. 人民防空 217. 防气象灾害 238. 名词解释 24本导则用词说明 26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7 ,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有关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灾害。,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高、中易发生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的意见,做出防治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选址和规划。、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库区、安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详规、村庄和乡规划应包括地灾防治规划内容。,分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重点防治区和防护重点区;、防治项目及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的性质及面积;明确将地灾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规划为禁建区;地灾评估报告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规划一定的防护区域并列为禁建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地灾危险区应规划为禁建区。,明确规划区范围内地灾中易发区性质及面积,规划地灾中易发区为慎建区。,深开挖的建设活动。。确因建设需要而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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