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弥法(2017)第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义平与被执行人李云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云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代义平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代义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勒支公司签订了“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李云春,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弥勒市虹溪镇虹盘路97号。二、执行总标的:人民币237000元。三、被悬赏财产:李云春所有的“云GXH096号”梅赛德斯-奔驰牌灰色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E4GF4HB2DL207773,车辆型号:BJ7181VXF,发动机号:80208576)。四、悬赏期限: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本公告发布后,如本院已扣押上述车辆,或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将予以撤销并及时公布。五、悬赏地域: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辖区。六、悬赏金支付条件:如发现并提供有效线索,本院成功控制车辆并变价后,保险公司将在10000元悬赏金份额内按变价金额占总标的的比例支付悬赏金。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材料及本院出具的确认书向保险公司领取赏金。七、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赏金,事前发现不予发放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赏金,本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悬赏举报电话:0873-6276723(正常工作时间),**********,**********。特此公告弥勒市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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