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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doc.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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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已经 2013 年6月 17 日市政府第 1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杨雄 2013 年6月 19日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2013 年6月 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活禽交易市场秩序, 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区(县)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区(县)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动物卫生监督的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本市活禽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置要求) 定点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市场设置标准。 2 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的设置, 除应当符合本市活禽市场设置标准外, 还应当与零售市场其他经营区域隔断,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市场设置标准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部门制定、颁布。第五条(规划定点交易) 本市活禽批发市场、活禽零售交易点实行规划定点交易。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零售交易点数量和分布的方案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定点的具体工作;区(县)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零售交易定点的具体工作。中心城区不得设立活禽批发市场。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 禁止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以外从事活禽批发、零售交易活动。第六条(活禽交易品种) 本市除鸡、肉鸽、鹌鹑被允许在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交易以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不得从事鸭、鹅等其他活禽交易。第七条(暂停交易)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市政府根据对禽流感等疫病疫情的预测和预警, 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 决定实行活禽暂停交易措施。暂停交易的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公告。暂停交易期间,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和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禁止活禽交易。第八条(外省市入沪活禽的管理) 从外省市运载活禽进入本市, 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经指定道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在取得道口签章后, 方可进入本市定点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不得直接进行活禽零售交易。暂停交易期间, 外省市活禽除运至本市活禽屠宰场进行集中宰杀外, 不得直接在本市进行交易。第九条(追溯管理) 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定点活禽零售交易点以及活禽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使用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定点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对交易出场的每批活禽出具流通追溯单据。 3 市和区(县)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活禽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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