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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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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集团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和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等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各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七)依据消防法建立与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兼)职—4—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监督,组织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专职消防队专业化建设监督指导及区域联防协调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和调查工作,组织推动消防安全科研与新技术推广工作。第九条各所属企业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组织制(修)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火灾隐患治理和工业动火安全的监督,指导专(兼)职消防队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建设,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依据消防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所在企业及区域内集团公司所属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及消防安全监督等工作。专职消防队应当在所属企业消防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在用消防设施和装备管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火灾调查处理。专职消防队也可以接受责任区集团公司其他企业的委托,对其前述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一条各所属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立满足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实际需求的岗位志愿消防队,负责本岗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工作。各所属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理论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有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第十二条下列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场所的灭火救援或现场监护业务,可就近依托所在区域集团公司所属专职消防队,也可就近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集团公司以外的专职消防队:(一);(二)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3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油(气)田站(场)或管道石油库的灭火救援;(三)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2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除第(一)、(二)款以外其他油库的灭火救援;(四) 行车距离不超过100公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售设施的现场监护。第十三条消防业务的需求单位应当与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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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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