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协会、、八章程 年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协会是由 等农家乐(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业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团组织。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诚信经营、共谋发展”为指针,通过对 镇农家乐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和经营行为,协助完善经营与管理机制,加强相互联系和交流,向政府相关部门争取农家乐发展政策,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愿望与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共同促进新民镇旅游服务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而努力。第三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 县新民镇人民政府,接受区商委、旅游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 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培训、对外联络与交流等活动,发挥政府和农家乐之间的桥梁纽带使用,从而促进和加快农家乐的发展。(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对旅游服务行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管理、政策措施和市场动态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本地区旅游服务业标准、规章制度,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有关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三)加强各农家乐之间的联络,交流发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协调农家乐之间矛盾,营造整体氛围,打造整体形象,增强整体竞争能力,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四)加强同其它地区旅游服务行业部门与协会的联系,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外引内联,扩大信息交流和相互间的合作。(五) 协助本地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举办有关旅游服务行业知识讲座,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六) 协助本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竞赛活动,对优秀会员和单位,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表扬,增强客人信赖,扩大社会影响。(七)编辑有关信息资料,传递旅游服务行业信息,交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八)听取会员对协会工作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争取相关单位和领导的关心,支持会员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分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凡属于新民镇辖区范围内,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旅游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机构,旅游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符合本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按照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第八条会员入会和程序是:凡自愿参加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旅游服务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本镇旅游服务业有一定影响的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第九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和印制发放的有关材料的权利;(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优先享受各级政府支持旅游发展的优惠政策的权利;(六)退会自由权。第十条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服务行业的政策、法规;(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接受协会监督和管理;(四)按时交纳会费;(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和发展意见。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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