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doc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EngineeringCostAssociation0第二条本会系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从业人员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联合成立。并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广泛团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探讨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理论、政策及实际问题。宣传普及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业务范围(一) 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发展与改革的技术经济政策,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活动中的应用;(二)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用体系,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的评比、评选活动;制定和完善地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业规则、自律公约;(四) 开展技术、经济、学术性的研究探讨与交流。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对工程造价领域内技术经济成果的研究应用及学术理论的交流活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五) 开展工程造价专业的人员培训、继续教育,以及编写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业务水平;(六) 编辑出版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七)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一) 单位会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投标代理资质的企业和有关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科研、院校等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二) 个人会员包括国内外工程造价同行业知名人士、资深专家,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大专院校教授、学者等。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需经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四)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五) 优先获取协会编印的刊物、资料等;优惠或免费享受部分有偿服务;(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撰写论文;(五)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会员退会,应提出退会申请,报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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