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日报: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作者:————————————————————————————————日期: 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其中,姓名权是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在先权利,但涉及该项权利的评审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本文将结合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姓名权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此案还涉及《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为突出姓名权保护问题并节省篇幅,其他情况本文予以省略。案情申请人:加·莫德菲尼公司被申请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乔治·阿玛尼是申请人创始人、IO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中国所有媒体报道,IOARMANI的英文名称音译为乔治·阿玛尼。IO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IO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注册为商标,IOARMANI先生造成了损害,直接侵犯其姓名权。IOARMANI先生委托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国际品牌服饰销售的公司,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虽称“乔治·阿玛尼”是“IOARMANI”的译音,但被申请人认为译音可以有很多种译法,用不同的中文表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就有阿玛妮、阿马尼、乔治奥·阿曼尼、亚曼尼等。争议商标不存在仿冒或相近的情形。对姓名权的保护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争议商标不是“IOARMANI”人名的音译,即使读音相似也纯属偶然,IOARMANI的姓名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2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上光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乔治·阿玛尼先生的个人身份证与维权声明复印件、IOARMANI先生授权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的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国外纺织技术》(1991年第14期和1992年第14期)、《经济导刊》(1996年第4期)、《江苏纺织》(1992年第10期和1997年第10期)、《中国新时代》(1998年第1期)、《音乐世界》(1999年第4期)、《国际人才交流》(1999年第10期)、《艺术生活》(2000年第1期)上刊登的《92/93秋冬服装流行趋势》、《意大利设计师阿玛尼》、《1992年春夏服装流行趋势》、《霓裳梦》、《谈男装女性化的趋势》、《冰山下的火焰:乔治·阿玛尼——米兰的时装设计大师》、《我爱名牌》、《走进意大利看时装帝国》、《东方面孔上的西方时尚》等文章复印件。这些文章可以证明如下事实:IOARMANI先生出生于1934年,.(乔治·阿玛尼股份公司)。IOARMANI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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