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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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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保护关于在先权利的概念, 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均无明文规定, 中外专家、学者也未取得一致看法。少数学者从权利的产生时间和效力两个方面来限定在先权利,绝大多数学者从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界定在先权利。笔者赞同后一观点。一般来讲, 权利本无先后, 因为权利与其主体与生俱来。有些权利虽然是主体产生后依照法定程序获得的, 但由于各类主体依法所得的相同权利或不同权利各有其边界, 互不干扰, 因此区别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并无法律意义。即使权利在行使中产生冲突, 也不可能通过区别产生先后的办法来解决,因为不能说产生在先的权利就一定比产生在后的权利更重要、更优先。区分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 这是因为某一物质产品, 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 只能由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来实际占有和使用, 所有人能够有效地管理自己的有形财产, 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 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 为多人所利用。为鼓励和保护“首创”,法律有必要对不同主体基于同一知识产品所获得的权利区别先后, 以保护在先权利, 排斥在后的侵权仿冒。从这个意义上讲, 笔者认为, 在先权利是某一类民事权利的集合, 该类民事权利依据产生的时间标准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划分, 是基于同一客体而在时间顺序上优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或自然产生的某种民事权利。在先权利并不总是表现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 有时也可能是在先利益。这一点在知识产权领域最为明显。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 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 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扩大到版面设计、实用艺术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新品种、基因、网络域名、未注册商标、网络虚拟财产等, 而且还在增加。从权利产生以及人们认识问题的逻辑规律来看, 任何利益均须先取得法律的确认才受保护, 因此法律对利益的确认是产生权利的前提, 而维护合法的利益, 是推动和扩大权利的基矗对于在先权利的理解,应当更为宽泛为妥,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一、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的关系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是一对概念。应该说, 正因为有了在后权利及其与在先产生的权利的冲突, 才有认识和讨论在先权利及其效力的必要。问题的焦点是: 建立在他人在先权利基础之上,但又依法定程序取得的“权利”能否作为一种在后权利继续存在并受保护。笔者认为, 在先权利一般都具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和形式上的法律依据, 而在后权利具有合法形式, 但其来源并不一定合法, 一般来讲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剽窃、抄袭、模仿他人智力成果形成自己的权利; 二是通过许可受让他人智力成果形成自己的权利; 三是独立创作但偶然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智力成果上形成的权利。其中第二、三种情况中的在后权利既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 也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第一种情况中的在后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但其产生侵犯了在先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这种在后权利依法是可撤销或可宣告无效的权利, 但在利害关系人行使撤销权或无效请求权之前, 该权利的“权利状态”是客观存在的。由此可见, 要构成一项冲突的在后权利, 具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就已足够。是否具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 不是确立在后权利的必要条件, 而是判断在后权利效力时应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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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