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doc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9年6月11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城乡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图纸、。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将城建档案馆库建设、设施设备配置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市(州)、县(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和城建档案馆(室),二者合署办公。城建档案管理处(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或城建档案馆)属监督类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城建档案馆(室)是城建档案的存储、咨询、交流和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乡(镇)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城建档案馆(室)主要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4•地下管线工程档案;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 城乡规划、勘测档案1、 规划:依法编制和批准的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成果档案。2、 勘察:城市、乡(镇)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成果档案。3、 测绘:城市、乡(镇)的地形测量、航空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成果档案。(三) 建设(规划)系统各专业管理机构(旬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环卫、风景名胜、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四) 有关城乡规划、勘测、建设、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科研成果和城乡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五)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第八条城建档案馆(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二) 符合国家有关城建档案整理归档技术规范和标准。(三) 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各类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图面整洁,规格统一,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符合规范要求。(四) 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程序》的规定与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明确移交范围、要求、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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