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特殊效力 Page ?2 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无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Page ?3 (二)构成要件 。(1)若不是基于同一合同所负的债务不能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2)双方所可主张抗辩权的义务必须构成对待给付。 。 。 。 Page ?4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1)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 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时,不在此限。(2)若受领对方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对于剩余的部分仍然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Page ?5 ,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 Page ?6 二、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Page ?7 (二) 成立要件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包括:拒绝履行、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等债务不履行的样态。 Page ?8 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 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之证据时,得拒绝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的法律制度。 Page ?9 (二)不安抗辩的构成要件 (1)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义务(2)必须是对待给付义务才能进行抗辩 Page ? 10 (三)不安抗辩权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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