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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构建和睦家庭-课件(ppt·精·选).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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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一)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互为法律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有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请思考: 已上初中的刘滔迷恋网吧,无心学习。面对父母的提醒、管教,他却说: “你们只应在生活上照顾我,学习成绩的好坏是我个人的事,你们不用管也管不着。”请你说一说刘滔的话错在哪? 答:刘滔的说法错在不懂得父母对子女除抚养义务外,还有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1 、抚养与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案例: ? 2006 年8月 20 日,原告何小荣与被告徐小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规定:婚生小孩徐某的监护权归徐小塘,但若徐某随何小荣共同生活,则徐小塘每年支付 5000 元给何小荣作为小孩抚养费。离婚后,原告何小荣就一直带着儿子生活,并且在未经被告徐小塘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徐某的姓名改为何某,被告徐小塘知道后大为不满,拒付小孩抚养费给原告何小荣。为此,原告何小荣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小塘支付两年小孩抚养费共计 1万元。?[律师说法] ?抚养义务不因姓名变更而消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关系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离婚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同样,在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子女更改姓名也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由于父母离婚和改名都不能消灭父母子女关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因子女的姓名变更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徐小塘因何小荣为儿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虽然徐小塘无权因何小荣为儿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 但何小荣擅自为儿子改姓的行为也是一种不当的行为。子女姓名的变更应由父母双方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分析说明王奶奶年逾古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老人唯一的儿子张某不尽赡养义务,并以结婚为由,把老人赶出家门,流落街头。对此,周围人议论纷纷。有人说,养不养老人只是家务小事,只受到道德的谴责,法庭管不了。有人说:王奶奶自己又没犯法,上法庭是不光彩的事。还有人说:王奶奶应该上法庭求助,使自己安度晚年。假如你是王奶奶的邻居,对周围人的议论你怎么看? 答: (1)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张某不尽赡养义务是违法的,不只是家务事,更不是“小事”,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法律的制裁。另外,并不是违法者才上法庭,上法庭也并一定都不光彩, 任何公民都可以通过法律途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奶奶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王奶奶周围人错误说法的存在,映射出我国公民法律的知识缺乏,我们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守法、护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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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