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方安排的讲课内容1、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及定性问题2、《司法解释(二)》与《劳动合同法》内容协调与衔接3、《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纠纷案件认定与处理4、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和案件管理5、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举证的特殊要求6、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及处理意见根据以上题目,本人拟介绍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劳动争议概念的内涵及其可诉性,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第一部分劳动争议概念的内涵及其可诉性一、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逐步扩大劳动争议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的一类,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而言,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司法审判领域之前,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即仲裁前置。何谓劳动争议?劳动法并没有对该概念及其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实务中,劳动关系又可能复杂多样。何为劳动争议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种类包括哪些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认识,这就直接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从理论上讲,劳动争议,也称为劳动纠纷。许多国家和地区则称为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我国解放初期也称劳资纠纷。它是劳动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从法律属性上考虑,劳动争议应理解为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因实现劳动合同权利和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概念本质相同之处在于,它因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包括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及客体三部分,与其他民事争议或者纠纷所具有的三要素种类相同,但具体内容有别。由于劳动关系的广泛性,因而劳动争议的内容也具有广泛性,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可以诉讼到法院。哪些劳动争议可以诉讼到法院呢?对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制定)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其二,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J14号)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其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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