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doc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于2014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年7月3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应用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第四条社会科学普及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五条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繁荣发展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政策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机构,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三) 组织、指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四)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对外交流工作;(五)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六) 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邪教学说;(七) 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其他工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建立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监测评估制度。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社会科学素质状况进行监测评估。第九条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机制,。第二章内容和形式第十条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 法律常识;(三) 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基本知识;(四) 齐鲁文化等中华优秀文化;(五) 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六) 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第十一条社会科学普及主要包括下列形式:(一) 利用报刊、广播影视、新兴媒体传播社会科学知识;(二) 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三) 利用场馆、常设
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