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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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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社会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普及原则】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坚持政府领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科学普及的领导工作,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充分利用文化馆、图书馆(室)等公共场所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条【重点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规划,加强和推动青少年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社会科学普及创作,编写社会科学普及读物,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六条【机构职责】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开展本地区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二)落实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计划,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协调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社会科学普及的对外交流工作;
(五)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公民有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普及内容】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国家法律、法规;
(三)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岭南文化;
(四)哲学、法学、史学、文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人类学和文艺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及应用知识;
(五)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六)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九条【普及形式】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
(一)举办公益性社会科学论坛、讲座、咨询活动,举办社会科学知识竞赛、展览、文艺演出;
(二)定期举办社会科学普及专题活动;
(三)举办形势教育巡讲、宣讲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知识进基层活动;
(四)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书刊和电子音像制品;
(五)开展与社会科学普及相关的学术、文化交流和课题研究;
(六)运用大众媒体、公共场馆、示范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开展其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条【区域合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推动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建立健全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和促进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民间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社会科学普及交流与合作活动;支持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资本运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社会科学普及产业发展。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社会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团体组织责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全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结合各自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支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四条【基层组织责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社区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统筹安排、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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