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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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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来源:保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8-01-0311:57(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 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 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 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八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九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第十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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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薄荷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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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