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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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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2001]第88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春城二OO—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木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令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贵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任何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验下列文件,申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拆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木办法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木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丁•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第十条拆迁巾请人应当具备完成房屋拆迁补偿所必需资金或者房屋。拆迁申请人存入银行的拆迁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拆迁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于拆迁安置:(一) 不符合国家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的;(二) 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者有权属纠纷的:(三) 未达到规定套型面积的。第十一条拆迁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用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 改变房屋利土地用途:(三) 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拆迁申诸人申诸后应当就前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工商、房屋产权产籍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乎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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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