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doc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5号《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己经2009年12月21口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LI起施行。市长陈文浩二0—0年二月二十二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I日城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木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木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具体规定;(二) 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和审批房屋拆迁延期;(三) 认定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四) 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五) 查处拆迁违法行为;(六) 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进行裁决;(七) 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作为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园林、市政公用、公安、司法、文化、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何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所称拆迁方案,包括拟拆迁范围、房屋基木情况、拆迁期限、安置房源、周转房源、补偿费和补助费匡算、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相应数量的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口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口起10口内给予答复。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委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向被委托单位出具委托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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