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某建筑公司诉曾某).doc尊敬的审判员:根据《民诉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曾某的委托,指派X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通过参加本案的庭审、质证程序后,现发表如下意见:—、原告的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该纠纷已由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x县民初字第29XX号民事判决书,,退还保证金100000元。并由xx法院作出(2016)X40民终78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上述判决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只县法院向原告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原告履行生效判决。现原告对同一纠纷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起诉,实质是想推翻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第一,原被告于2014年8月31日签订的《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无效的,不存在解除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曾某系个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劳务承包资质,其与原告签订《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违反了《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主张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第二,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如前所述,双方签订的《土建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应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中仅存在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已经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其次,原告作为专门从事建筑行业企业,明知被告无建筑施工资质,仍与其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情况,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代理词(某建筑公司诉曾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