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甲方)身份证号: 租赁代理机构(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新泰市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第二条房屋租赁用途租赁用途:于人。;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常住人数不得多第三条出租代理权限及期限(一)乙方出租代理权限为:□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二)出租代理期自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三)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第四条租金(一) 租金标准: 元/(C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Y: )。(二) 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乙方在银行开设房屋租赁代理租金专用账户(三) 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租金收取时间:甲方在乙方将房屋租赁出去后方可收取租金,在房屋未租赁出去期间,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其他费用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第六条转委托出租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代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第十条合同的解除(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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