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财务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民主管理、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第四条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财务计划;进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资产;指导、监督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做好收益分配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经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管理村集体财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指导制定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三)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四)负责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五)管理村有乡存的资金;(六)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对村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任职资格审查;(七)检查纠正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村集体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八条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编制财务计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当经乡农经管理机构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年度财务计划需要作部分变更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一)原有积累;(二)发包收入;(三)直接经营收入;(四)资产、设施租赁收入;(五)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六)国家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收入;(七)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八)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九)借入资金;(十)外来投资;(十一)其他收入。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应当实行帐、款分管;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无据收款。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资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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