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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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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眉安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安政发[2004]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细则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安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汉滨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的业务指导。规划、建设、土地、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实施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申办《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颁布房屋拆迁公告。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未经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该银行不得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页脚页眉第七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第九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第十条拆迁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摸底和暂停下列事项申请,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下列活动:(一)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出租及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手续;(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三)公安部门代办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暂停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的有效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拆迁,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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