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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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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10120( 颁布时间) 20010120( 实施时间) 邯郸市人民政府第 87 号令( 文号) 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投诉的方式和范围第三章行政执法投诉的管辖第四章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已经 2001 年1月 20 日市政府第 60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第三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负责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第四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以下职权: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内容; (三) 对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 重大问题的处理报本级有民政府决定; (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协调、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第五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投诉的方式和范围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电话、信函、不访进行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三) 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备案、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四)无〈〈罚没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罚没行为的; (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不含五十元)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 不含一千元) 罚款而当场处罚或者当场处罚时不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的; (六)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 不出具或者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七)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和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 (八) 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九) 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收费或者滥摊派费用的; (十) 行政执法人民执法时有故意刁难群众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复议申请而不受理的; (十二) 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第七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三章行政执法投诉的管辖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投诉的, 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管辖;对县(市) 、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执法人员投诉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管辖。第九条县(市) 、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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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