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 .页脚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行政许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推进本县依法行政工作, 建设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行使以下职权: (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二)调查、核实举报、投诉内容; (三)对举报、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 .页脚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定期向县政府汇报行政执法投诉情况。投诉受理电话: 第四条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二章举报、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涉及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范围: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页眉. .页脚(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行政许可受理中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应采用招标、拍卖等法定方式进行的而未采用的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六条涉及行政处罚的举报、投诉范围: (一)行政处罚依据不充分的; .页眉. .页脚(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委托处罚的; (五)暂扣或没收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和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 (六)行政处罚中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使用未通过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九)无《罚没许可证》实施罚没行为的。第七条涉及行政收费的举报、投诉范围: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行为的; .页眉. .页脚(三)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取消而继续收费的; (四)不持证收费或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的; (六)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强行服务收费的。第八条其它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对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页眉. .页脚(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意刁难群众或以权谋私行为的; (六) 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七)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 第九条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提出的; (四)对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提出的; (五)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六)举报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信访部门受理的。. .页脚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属行为或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应及时依照本办法通过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 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或投诉。第十一条举报人或投诉人进行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的,应当有明确的对象,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未按本条前款举报、投诉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不予受理。第十二条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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