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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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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为吸引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第三条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第四条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第五条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第三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学校加强与院(单位)、站之间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与全国博管会、省人事厅的联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第七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第八条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院(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设主任1名,设站单位为单个学院(单位)的,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O第九条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工作班子。所属学院(单位)的人事科长为流动站联络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相关学院(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由流动站负责人召集。第十二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学院(单位)0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类型(一)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单位)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选拔新教师的程序招收的在校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师资博士后制度是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二)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科博士后包含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试点工作站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第十四条申请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 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二) 符合学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要求(见附件一)。第十五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O(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可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凡已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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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