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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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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浙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 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为吸引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队伍建设和国内外学术交流,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 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流动站的设立
第三条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按规定 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
第四条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 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 内同类学科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 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流动站的申请设立按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规定, 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人事处统一 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学院(单位)、学科密切协作的管 理体制。学校加强与院(单位)、站之间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加
强与全国博管会、省人事厅的联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 导。
第七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 长任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研究生院、 计划财务处、外事处、房地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博士 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 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院(单位),由 分管人事工作的学院(单位)负责人分管博士后工作。流动站设主任1 名,设站单位为单个学院(单位)的,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 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 流动站,由所属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或选派相关学 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学院(单位)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 或选派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流动站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具体情况组成工作班子。 所属学院(单位)的人事科长为流动站联络秘书,具体负责流动站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相 关学院(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 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 工作,由流动站负责人召集。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 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学院(单位)O
第四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指各 学院(单位)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选拔新教师的程序招收的在校 内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师资博士后制度是我校 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 重要渠道。
(二) 学科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指各 学院(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 收的在校内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科博士后包含 工资关系不转入我校的,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指各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试点工作站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 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 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 以下;
(二) 符合学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要求(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 本条件:
(一) 已设立的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二) 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 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 国博士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 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的在岗教授或研究员, 以及正在开展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副教授或 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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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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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