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 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二、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见下表: 生产类别火灾危险性特征项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甲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 1 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雾滴储存类别项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 10% 的气体, 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 气体的固体物质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 1 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集团公司生产厂区属于易燃易爆场所, 易燃易爆场所属于禁火区, 在禁火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需得到安全工作许可。三、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 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 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 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 经安全部管理人员同意后, 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 1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要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 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并进行清洗、置换,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 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距用火点 15m 以内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 应采取清理或封堵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 7. 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 天气, 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 在厂区道路( 25m 以内) 进行动火作业时, 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 应立即停止作业。 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 15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有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 ,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 ,且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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