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在生产设施(含设施邻近)或系统长进行检修工作,波及特其他安全举措,如:大型设施的起吊、动火管束地址动火、发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
特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在生产设施(含设施邻近)或系统长进行检修工作,波及特其他安全举措,如:大型设施的起吊、动火管束地址动火、发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一定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别作业安全举措票。
第二条安全举措票有“动火安全举措票”、“特别作业安全举措票”两种。
第三条安全举措票不得独自使用,一定附于电气工作票、热
力机械工作票一同使用。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
多张特别作业安全举措票。
第二章动火安全举措票
第四条动火安全举措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依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相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
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区分动火等级。不得私自减小《电力设施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地区(三级动火地区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当。
第六条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捍卫(公安)、安监签发同意,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一定准备必备的器械并派员到动
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方案作好准备工作;动火举措波及的部门
(个人),一定做好安全举措,并署名。
第七条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捍卫(公安)、安监同意,必
须在动火安全举措票动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
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存案。动火举措波及的部门(个
人),一定做好安全举措,并署名。
第八条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微风电场(运转负责人)批
准,运转允许人做好记录存案。动火举措波及的部门(个人),必
须做好安全举措,并署名。
第九条动火作业安全举措票各种人员的安全职责以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举措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能否必需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绝举措、场所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举措票上所填安全举措能否正确齐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能否适合、动火作业人员能否
足够、精神状态能否优秀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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