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低价法 合理低价法与建设行业招标文件配套使用,当招标人在招标项目中采用后,即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招投标人须知(该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组成内容): 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招标项目,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在工程决算时不得调整,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结算价(设计变更、隐蔽签证、风险范围外的价差和合同约定及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除外)。 (M-Z)+Z值时(字母含义见商务标评审),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在技术标中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控制质量、工期、安全的诚信承诺书。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评审。 投标人不得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采用不平衡方式报价在评标时将影响报价排序或中标。评标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压级压价;招标控制价(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编制误差超过±1%的,中标后,双方按评标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报价水平按实调整。 (六)采用合理低价法中标的,合同履约时,设计变更价款达到中标价的±%至±4%时 [500万元以下的±4%;500万元-1000万元的±%;1000万元以上(含)±%]或累计变更价款达到20万元,应在变更生效后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工程合同价变更的备案,未办理工程合同价款变更的备案,结算时不得认可,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办理结算。 (七)合理低价法中标后在履约时存在市场价格变化风险。招标人应重点加强标后工程施工中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的监督工作。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 (八)无正当理由,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人原因,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致使施工合同无法履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中标人损失。 (九)因中标人原因,不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工程连续14天或累计28天停工,招标人可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依法追究责任担保方的担保责任。 一、形式评审标准 (开标程序) (一) 宣布开标会开始; 宣布应递交投标文件数和实际递交投标文件数;查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 查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书; 查验投标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的原件;查验联合体投标人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和宣布牵头人; 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是否有效;按下列方式之一开标并验标: 邀请招标项目和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等于或少于9家(含开标时实际递交标书在9家以内),按下列顺序开标: 首先开启投标人的技术标,查验技术标文件签章有效后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宣布技术标入围投标人; 先抽取下浮让利系数(β)值和调整系数(μ)值;开启并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 宣布投标报价; 按投标报价竞争方式确定合理低价(D)值及排序,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开招标项目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等于或多于10家,按下列顺序开标: (1) 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有效后,首先抽取下浮让利系数(β)值和调整系数(μ)值,再开启投标人的商务标,查验商务标文件签章有效后,宣布投标报价,计算合理低价(D)值。 将等于大于合理低价(D)值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并将前7名(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少于9名)确定为参加技术标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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